太原公司专利申请不能忽视的问题
作者:山西中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9 08:31:45
现在的年轻人都讲究自主创业,很多大学生刚毕业就往来,大家都想创业,自己开办公司。在注册一家公司就开始了创业路程,自己开公司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首先财务这一块就是核心,那么肯定有人问小公司可以自己做账报税吗,还是找专业的代理记账公司呢,这也成了好多创业者思考的问题!
各小企业的创始人或管理者对于财务、公司税收这一块难题,我个人推荐还是找专业的代理记账公司靠谱些,毕竟专业的事情要交给专业的人去做。找代理公司记账报税的一般情况是:一、刚创立的创业型公司、二、没有具体经营业务的公司、三、有几套账务的公司一般刚创立的创业型公司,暂时处在起步阶段,也需要时间和精力去开拓市场、为了节约成本不愿意花钱雇一个全职的财务人员,如果说创立公司的时候是直接找的注册公司代理,就直接找代理公司合作,他们会低价给你最好的服务,主要是节省人力控制成本。
还有一种是没有具体运营业务的公司,可能公司因为一些情况又不可以销户,有的公司就剩好多个工作人员还有的只剩有一个法人的公司,所以说还得按照规定纳税申报,这个事情交给财务代理公司解决,快速解决这个事情,这个事情要亲身经历过或已经亲身经历的才会深有感触!
最后一种情况是一个公司可能有好几套账,公司全部的业务流程,内部详细、真实做一套账。此外把一部分合法有效的单据交给代理做账公司做账。这类情况,实际很常见,不过是想投机取巧。目前绝大部分都会选择找代理记账公司做账、纳税申报的。
因为代理记账公司专业度高,做事的效率也高,况且不需要公司再招聘一个财务人员了,财务代理公司在对于记账报税这一块是非常的细心,每一个细节都能非常专业的处理。市面上有的代理记账公司为了获取客户不择手段,恶意压低价格导致行业价格参差不齐,有的客户贪小便宜、就让这些代理公司做,最后的结果是把账搞的乱七八糟,钱也被坑了没办法只有拿回家,到时候又得找专业的财务代理公司,所以小编给大家一个忠告:切勿相信比市场低非常多的价格,这些公司再好的服务都是假的!
许多企业面对同行间的竞争压力或者自己企业的不断扩大不得不进行企业注销。那么公司注销了商标可以转让吗?
公司注销了商标可以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47条:被撤销企业的商标仍可以转让,所以公司注销后商标是可以转让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商标转让需要在公司注销一年内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如一年后没有办理商标转移手续的,则此商标就可以被任何人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同时公司注销对于商标的处理,也要依照公司不同的情况,处理商标的方式也不同。
处理方式:
(1)国有或集体企业的商标,企业清算时未对该商标作出处置的,在其后的转让中,转让人需为乡镇企业的主管单位、乡镇政府的企业资产总公司,国有企业的主管单位国有资产局,但要出具相关的权属证明。(2)私营企业的商标,企业注销前,未对商标进行处置的,又无法定承继人的,视为放弃该商标,在企业注销后,不能再将该商标进行转让,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转让合同不成立。(3)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商标,在其企业注销后,其负责人在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及在工商部门开具的出资证明之后,可以办理转让。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家也逐步增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海外商标申请也随之变得火爆起来,至于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小编在这里就不详细说明了,今天主要给大家分享的则是关于海外商标申请的另一方面“商标的三大原则”,希望能够让大家更好的可理解商标。
使用在先原则
使用在先原则是指最早用以确定商标权利归属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没有对商标的使用即不拥有任何权利,如果双方对商标都进行过使用,商标权利属于首先使用之人。适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不仅认为这样确定的权利归属对于双方才算公平,而且认为惟有在商业中已经使用的商标才有保护的必要。目前,美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采用这种归属原则进行商标认定。
地域性原则
地域性原则是指在一国或地区获得的商标权利只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不得延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果需要在其他国家取得商标保护,则必须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在该国申请太原商标注册。
注册在先原则
注册在先原则是指商标的专用权归属于依法首先申请注册并获准的企业。其原则告诉我们,某一品牌不管谁先使用,法律只保护依法首先申请注册该品牌和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与使用在先原则不同,注册在先原则不仅不要求先使用才能取得权利,而且单纯使用不产生任何权利,决定权利取得的唯一标准是注册与否,具体到申请,则依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权利归属。
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通过初审并向全国公示期间,可以提出异议申请阻止注册。
一、商标异议申请条件及办理依据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应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商标异议申请办理途径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途径: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就可以。
三、商标异议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中国商标网下载);
4、经异议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作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同一代理人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异议双方当事人。
(二)具体要求
1、一份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编排证据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正副本。
2、办理商标异议申请及相关事宜应当使用中文。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其他书件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但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相关证据材料内容为外文的,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3、应正确、规范、逐项填写商标异议申请书,并在“申请人章戳(签字)”位置加盖与异议申请人名义相同的印章或签名。
四、商标异议缴费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的,异议费用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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